• 用户名:
  • 密码:
  • 忘记密码 新会员注册
  •   首页 博客 论坛 联系我们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9月1日停收 继续收取者要被追责
      时间:2008-8-27 6:14:57

    □记者 路治欧
        今报郑州讯 8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强调,从9月1日起,全国工商系统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两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这是记者当日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责任编辑:郑国锋】